1.目的
为使伦理委员会修正案审查的受理、处理、审查、传达决定、文件存档的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程,以从程序上保证修正案审查工作的质量。
2.范围
本SOP适用于以前批准的研究方案、知情等文件,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修正,必须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根据修正的内容,送审的修正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或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修正内容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前不得实施。
3.职责
3.1伦理委员会秘书
3.1.1受理送审材料。
3.1.2处理送审材料。
3.1.3为委员审查工作提供服务。
3.1.4传达决定。
3.1.5文件存档。
3.2伦理委员会委员
3.2.1会前对审查项目进行预审。
3.2.2会议审查作为主要发言者,提问和发表审查意见。
3.3主审委员
3.3.1会前审查主审项目的送审文件,填写审查工作表。
3.3.2会议审查作为主要发言者,提问和发表审查意见。
3.4主任委员
3.4.1主持审查会议。
3.4.2审签会议记录
3.5独立顾问
3.5.1 会前审查咨询项目的送审文件,填写咨询工作表。
3.5.2 受邀参加审查会议,陈述意见。
4.详细说明
4.1修正案文件受理
4.1.1审查要素
1)伦理委员会应对研究的风险和受益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修正案是否改变研究的风险/受益比,是否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有影响。
2)伦理委员会应审查修正案是否改变受试者参加研究的持续时间和花费,若有改变需对受试者补充告知,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额外花费应全部由申办者承担。
3)伦理委员会还应审查重新获得知情同意的流程,以及相应的时限;还应考虑哪些受试者(已经完成研究的受试者,在研的受试者)需要重新获得知情同意。有些涉及试验药物的新的重要安全性信息,可能需要告知已经完成研究的受试者,并应采取相对应的保护措施。
4.1.2以下情况和事件要求提交修正案审查涉及以下情况和事件的方案修改都必须在实施前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4.1.2.1目标受试人群。
4.1.2.2招募计划。
4.1.2.3招募广告材料。
4.1.2.4知情同意要求。
4.1.2.5研究程序。
4.1.2.6研究设备。
4.1.2.7试验中心。
4.1.2.8各试验中心主要研究者。
4.1.2.9与试验有关的其他材料。
4.1.3提交修正案文件
4.1.3.1修正案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Ø说明修正内容。
Ø说明修正原因。
Ø说明方案修正是否改变研究风险/受益比。
Ø说明修正方案带来的预期不良反应。
4.1.2.2修正的临床研究方案(注明版本号/日期):对修改部分进行明确标记,重要的内容修正以及大量内容修正还需提交1份修改后的正式版本。
4.1.3.3修正的其他材料,如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日期):对修改部分进行明确标记,重要内容修正以及大量内容修正还需提交1份修改后的正式版本。
4.1.4受理修正案文件
4.1.4.1CRA填写修正案审查申请表,同时递交修正案文件给主要研究者审批。
4.1.4.2主要研究者对CRA提交上来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递交资料至伦理;若审批不通过,则填写原因并驳回至CRA/PI进行资料完善,CRA/PI按要求完善资料,或发表意见,重新走申请流程。
4.1.4.3 PI审批通过后,伦理秘书对PI提交上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资料符合要求后受理修正案申请。若不符合要求,则填写原因并驳回至CRA,CRA按要求完善资料后重新走审核流程。
4.1.4.4 伦理秘书受理后,纸质版资料伦理接收审核,获取伦理递交回执。
4.1.4.3伦理秘书填写纸质版送审材料登记表或自行建立电子Excel表格进行登记。
4.2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还是会议审查
伦理秘书向主任委员汇报,由主任委员确定审查方式后,伦理秘书再进行传达。
以下为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修正方案:
4.2.1对研究方案不影响风险与收益比的较小修改(注意:影响风险与收益比的修改不是“较小修改”,需要提交会议审查)。
4.2.2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例子:
4.2.2.1错别字的修改。
4.2.2.2涉及研究后勤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修改。
4.2.2.3增加研究者。
4.2.3以下修改影响研究风险与收益比,不适合简易程序审查;
4.2.3.1附加治疗或减少治疗。
4.2.3.2纳入标准/排除标准的修改。
4.2.3.3给药方式的改变,如口服给药改为静脉给药。
4.2.3.4受试者数量的重大变化(增加:如果纳入总数小于20,5个修改即为重大变动;如果大于20,20%的变动为重大;减少:如果受试者数目的减少改变了研究的基本特征,即为重大变化)。
4.2.3.5药物剂量的重大减少或增加。
4.3修正案审查程序
4.3.1适用简易程序审查,按“简易程序审查”。
4.3.2适用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按“会议审查”。
4.3.3主任委员确认指定主审委员。优先选择所审查项目原主审委员,若因为客观原因原主审委员无法进行审查,则主任委员再次确认主审委员,由伦理秘书传达至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审阅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填写并递交修正案审查工作表。
4.3.4修正案审查决定类型如下:
4.3.4.1同意。
4.3.4.2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4.3.4.3必要修正后重审。
4.3.4.4按原方案进行研究。
4.3.4.5终止/暂停已同意的研究。
4.3.4.6不同意。
4.4避免对受试者紧急伤害的方案修正
4.4.1为了避免对受试者紧急伤害而修正的方案,研究者可以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前实施,事后及时向伦理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4.4.2伦理委员会审查确定该“修正方案”是否符合人体受试者保护的要求。
4.5审查决定的传达
4.5.1伦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审查决定传达主要研究者。
4.5.2会议审查在伦理委员会会议后1个工作日传达。
4.5.3简易程序审查在收到完整修正案材料后1个工作内传达。
4.5.4简易程序审查的研究项目和审查意见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4.6保存文件
4.6.1将修正案申请、修正的临床研究方案、修正的其他材料(如知情同意书)保存在审查项目文件夹中。
4.6.2大量内容修正还需将1份修正后的临床研究方案正式版本(注明版本号)存入审查项目文件夹中。
4.6.3简易程序审查记录或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原件存入“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文件夹。
4.6.4简易程序审查记录或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副本,伦理审查决定文件也存入审查项目文件夹中。
5.术语表
无。
6.参考文献
Ø《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
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
Ø《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
Ø《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
Ø《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世界卫生组织,2000
Ø《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
Ø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地方标准DB31/T899—2015)
7.附件
Ø修正案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