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码 | SEDPTCEC-SOP-009 | 版本号/版本日期 | V3.0/2025-07-18 |
制定人 | 杨祎 | 制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审核人 | 许琰 | 审核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批准人 | 孙涛 | 批准日期 | 2025年7月18日 |
生效日期 | 2025年7月21日 |
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
的标准操作规程
1.目的
本SOP的目的是介绍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初始审查的管理和批准。
2.范围
本SOP适用于伦理初始项目审查的研究方案。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应在研究开始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初始审查申请”是指首次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
3.职责
3.1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
3.1.1保证初审文件的完整性
3.1.2负责对初审文件进行形式审查,选择审查形式
3.1.3确定主审委员
3.1.4负责安排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
3.1.5文件存档
3.2主审委员
3.2.1审查主审项目的送审文件,填写主审工作表
3.2.2如果对所审查的研究项目存在科学性疑问的,可向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要求聘请独立顾问
3.2.3会议审查作为主要发言者,提问和发表审查意见
3.3独立顾问
3.3.1主审委员提出专业问题,独立顾问根据问题给予解答,并填写好相关表格;
如果需要,独立顾问可受邀参加审查会议,陈述意见。
4.详细说明
4.1受理初始审查方案
4.1.1CRA填写伦理审查申请表,同时,依据审查文件清单,准备并递交送审文件,交给主要研究者。
4.1.2CRA提交申请后,主要研究者对CRA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则签字进行批准,CRA递交伦理秘书。
4.1.3伦理秘书对提交上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查阅送审文件文件的完整性等。审阅无误,则受理;若否,驳回至CRA进行补充和重新递交。
4.1.4受理成功后,纸质版资料伦理接收审核,签收递交信并存档。
4.1.5伦理秘书填写纸质版送审材料登记表或自行建立电子Excel表格进行登记。
4.2审查要点
4.2.1研究方案
1)研究具有科学和社会价值,研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设计科学合理。
2)样本量设定科学合理;对照组设置合理,使用安慰剂对照符合国际指南原则。
3)受试人群入选标准/排除标准,研究参与者提前退出标准,以及暂停或终止整个研究的标准等恰当。
4)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指标合理。
5)研究参与者的选择公平,招募方式合理。
6)研究参与者的医疗和保护措施恰当;研究参与者隐私保密计划充分。
7)若研究涉及弱势受试人群及其对它的特殊保护措施合理。
8)研究的风险与受益比合理;有控制研究风险的具体措施。
9)有数据安全和监测计划。
10)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时间符合试验要求等。
4.2.2知情同意
4.2.2.1一般情况
应审查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完全和充分;措辞通俗易懂,符合普通大众的理解水平和当地的文化习俗;言语表达不存在诱导或胁迫。应关注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合理,给研究参与者充分时间考虑并自主选择,应包括以下要点:
1)研究者应对可能的受试对象充分告知信息和耐心解释,以帮助研究参与者理解每项程序。
2)向研究参与者明确告知其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
3)对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法自己做出决定的弱势研究参与者的签署过程合理,应得到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不应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的,应事先获得口头知情同意,非书面同意应被正式记录并有见证;如果研究参与者是已经具备做出决定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同时获得其认同,如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4)研究参与者的医疗和保护措施恰当,研究参与者因参加研究而获得补偿合理,如因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给予的免费治疗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合理。
5)研究参与者隐私保密的计划充分合理。
6)研究人员中有负责实施知情同意和向研究参与者提供有关安全问题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4.2.2.1.1研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研究者应当再次获取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
1)与研究参与者相关的研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2)与研究相关的风险实质性提高或者增加的。
3)研究参与者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提高的。
4.2.2.2例外情况
4.2.2.2.1免除知情同意:可参照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第32条;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第4条。
4.2.2.2.2使用临床诊疗和疾病监测中获得的健康信息和/或生物标本
a)对于利用以往临床诊疗和疾病监测中获得的健康信息和/或生物标本进行的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审查确认符合以下全部要点,可批准免除知情同意:
1)研究目的是重要的。
2)研究对研究参与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
3)免除知情同意不会对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和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
4)研究参与者的隐私和个人身份信息得到保护,比如匿名化处理。
5)若规定需获取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或会影响研究结果准确性,如某些心理学研究等。
6)不需要进一步跟踪研究参与者信息。
7)只要有可能,应在研究后的适当时候向研究参与者提供适当的有关信息。
b)对于可能在将来使用临床医疗过程中收集的患者的健康信息和生物标本开展研究的医疗机构,最佳方法宜在临床医疗时即征求患者的意见,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应明确是否同意该医疗机构利用其健康信息和保存的生物标本用于将来的研究。对于获得“同意”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应进行标记。将来若有使用这些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项目,可在提交伦理审查时申请免除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本次研究是否符合原知情同意许可的研究范围”,应做出是否批准免除知情同意的决定。
c)若研究参与者先前已明确拒绝在将来的研究中使用其健康信息和生物标本,应只有在公共卫生紧急需要时才可被使用。
4.2.2.2.3研究中获得的健康信息或生物标本的二次利用
a)一项研究获得的健康信息或生物标本可能被用于将来的研究,最佳方法应是书面告知将来的研究计划,在获取该项研究知情同意时应征求研究参与者意见,应就是否同意将来另一项研究使用这些健康信息或标本单独获取书面知情同意,并应对获得“同意”的健康信息和生物标本进行标记、保存。将来的研究项目提交伦理审查时,可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b)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应符合以下要点,可批准免除知情同意:
1)以往研究已获得研究参与者的书面同意,且允许其他的研究项目使用其信息或标本。
2)本次研究符合原知情同意的许可条件。
3)研究参与者的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得到保证。
4.2.2.2.4免签知情同意书
a)免签知情同意书应为免除研究参与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不应是免除知情同意的过程,仍然应告知研究信息,并应获得研究参与者的同意,只是不需要研究参与者签名。研究参与者可采用自愿回答问题或口头同意的方式表示同意参加研究,但应有记录和第三方旁证。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审查知情告知的信息资料,类似于知情同意书。伦理审查委员会可要求研究者向研究参与者提供书面的告知信息。可参照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第 4 条。
b)以下两种情况,伦理审查委员会 可以考虑批准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
1)研究对研究参与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并且如果脱离“研究”背景,相同情况下的行为或程序不要求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例如,邮件/电话调查。
2)当一份签了字的知情同意书会对研究参与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的威胁,联系研究参与者真实身份和研究的唯一记录应是知情同意文件,并且主要风险就来自于研究参与者身份或个人隐私的泄露。例如,敏感问题研究,AIDS,性病等。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每一位研究参与者本人的意愿是否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
4.3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还是会议审查
伦理秘书形审后确定审查方式,若主审委员提出建议程序审查转会议审查,伦理秘书向主任委员进行汇报。
4.4初始审查程序
4.4.1确定主审委员,伦理秘书准备审查材料及主审表至主审委员,主审委员查阅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填写初始审查主审评估表。
4.4.2牵头单位审查通过的项目参加单位可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方式,牵头单位审查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参加单位简易程序审查不超过5个工作日。
4.4.3适用会议审查,则待主审委员审查后,伦理秘书组织会议,进入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流程。
4.4.4初始审查的决定如下:
(1)同意
(2)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3)作必要的修改后重审
(3)不同意
4.4传达决定
4.4.1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审查决定传达主要研究者。
4.4.2会议审查在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传达。
4.4.3简易程序审查在项目送审后5个工作日内传达。
4.4.4简易程序审查的研究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4.5保存文件
4.5.1将初始审查送审资料、初始审查主审评估表、审查批件等共同保存在审查项目档案中。
4.5.2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原件存入“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文件夹。
4.5.3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保留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的记录等。
5.术语表
5.1研究者:是指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
6.参考文献:
Ø《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2023
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2
Ø《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
Ø《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
Ø《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
Ø《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世界卫生组织,2000
Ø《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
Ø《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科技部,2023
Ø《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效率的若干措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药品监管局,2024
7.附件
Ø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初审文件清单(版本日期:2025-07-18)
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初审文件清单(版本日期:2025-07-18)
Ø研究者发起研究伦理初审文件清单(版本日期:2025-07-18)
Ø伦理审查申请及受理表申请表(版本日期:2025-07-18)
Ø医疗新技术伦理审查申请及受理表(版本日期:2025-07-18)
8. 修订记录
版本号 | 变更摘要 | 生效日期 |
2.0 | 定期修订SOP | 2024年4月23日 |
3.0 | 参考文献更新、“伦理委员会”替换为“伦理审查委员会”、“受试者”替换为“研究参与者”、增加再次获得知情同意书的情况 |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