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码 | SEDPTCEC-SOP-027 | 版本号/版本日期 | V3.0/2025-07-18 |
制定人 | 杨祎 | 制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审核人 | 许琰 | 审核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批准人 | 孙涛 | 批准日期 | 2025年7月18日 |
生效日期 | 2025年7月21日 |
伦理审查委员会评估的标准操作规范
1.目的
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运行情况和质量改进的监督机制,开展自我评估和接受外部评估。
2.范围
本SOP适用于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自我评估和接受外部评估。
3.职责
3.1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3.1.1对照4.3评估标准,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管理、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遵循情况、伦理审查的流程和质量、跟踪审查的开展情况以及文档管理定期开展自我评估,至少每年一次。
3.1.2办公室应负责提供所需的完整文件和相关记录。
3.1.3通知委员和相关人员日程安排等。
4.详细说明
4.1自我评估
4.1.1主任/副主任可采取抽查相关资料、面谈相关人员(如委员、秘书、研究者代表及相关行政部门等)、观摩会议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向伦理审查委员会反馈。
4.1.2秘书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计划,并应由主任委员审核批准,负责组织在计划的时限内完成改进工作并书面记录完成情况,向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通报。
4.2外部评估
4.2.1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组织或委托的外部评估。
4.2.2外部评估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结合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面谈及观摩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对伦理委员进行全面评估,并完成相关评估记录,向伦理委员会反馈意见和建议。
4.2.3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委员和研究人员参加访谈时应如实回答问题。
4.2.4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秘书应起草改进计划,并应由主任委员审核批准,负责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进工作并书面记录完成情况,向外部评估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4.3评估标准
4.3.1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1)人员组成应符合相关法规指南要求,任免符合规范,必要时聘请独立顾问。
2)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能够独立履行伦理审查职责,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工作经验。
3)所有委员及秘书应熟悉相关工作制度、审查程序、审查相关标准操作规程和审查内容。
4)委员、秘书均应经过GCP或伦理审查相关培训以及参加继续教育;
5)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有满足开展工作的专用场所、办公条件和人员配备,所在机构应在行政上和经费上予以支持。
4.3.2法规及标准操作规程的遵循情况
1)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有管理制度和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2)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应遵循相关法规指南要求。
3)标准操作规程应涵盖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所有内容,不同标准操作规程之间应保持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4)标准操作规程应具有可操作性。
5)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要求对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持续完善和修订。
4.3.3审查流程和审查质量
1)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有完整的申请与受理流程。
2)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有完整规范的审查方式和审查流程。
3)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有明确的主审制,并有恰当的确定主审流程。
4)委员应根据伦理审查要素逐条审查,并应完整、规范填写评审表。
5)委员应在会议中充分讨论。会议投票和审查决定过程应符合规范。
6)会议投票和审查决定过程应符合规范。
7)会议记录应完整、规范,并应有批准程序。
8)审查决定的传达应符合规范。
4.3.4跟踪审查的开展情况
1)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年度/定期审查,至少每年1次。
2)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修正方案、安全性事件报告、不依从/违背方案报告、暂停/提前终止研究报告、结题报告等及时受理审查。
4.3.5文档管理工作
1)应按照文件存档要求,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和保存。
2)应对研究方案按在研和结题分区归档。
3)应保证保密文件的规范管理,查/借阅文件应记录。
4)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审查项目的跟踪系统数据库。
5.参考文献
Ø《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
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2
Ø《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2023
Ø《赫尔辛基宣言》,世界医学会,2024
Ø《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地方标准DB31/T899—2015)
6.修订记录
版本号 | 变更摘要 | 生效日期 |
2.0 | 定期修订SOP | 2024年4月23日 |
3.0 | 参考文献更新、“伦理委员会”替换为“伦理审查委员会” | 2025年7月21日 |